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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挖”人 另起炉灶

发布时间:[2013-6-8]  查看次数:2791


浙江省龙泉市某胶带有限公司原生产厂长吴某自立公司工业胶带,高薪“挖”走厂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并生产同样产品,终因侵犯商业秘密近日被龙泉市工商局查处。
    该胶带有限公司投诉称,掌握该公司商业秘密和生产技术秘密的职工黄某及主管原材料收购和推广途径秘密的职工洪某,被公司原生产厂长吴某高薪“挖”走。吴某使用该公司保密配方和生产技术,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给公司造成200多万元经济损失,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经查,该胶带有限公司是一家制作、销售发动机传动皮带、特种皮带及橡胶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公司还逐一与职工签订了企业职工保密合同。当事人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应聘担任该公司生产厂长后,违反该公司规定,使用本身有利条件,有目的地触摸、掌握该公司保密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以及原材料收购和产品推广途径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于2011年4月开始私自筹划自办公司。

    2011年6月,该公司担任生产配方和工艺技术保密工作的黄某需求增加工资,但遭到拒绝。吴某趁机诱惑黄某,还私自给黄某及担任原材料收购、对外推广的洪某送红包。2011年7月11日,吴某辞去了生产厂长职务,随后在该市工业园区筹建了浙江某传动带有限公司。2012年2月,吴某的公司开始投入生产,生产、销售与龙泉市某胶带有限公司同样的汽车传动带和工程机械传动带等产品。

    黄某于2011年8月离开龙泉市某胶带有限公司。当年11月,吴某的公司尚未正式生产,黄某也没去吴某的公司上班,吴某却给他额外发了两个月高于他原工资额度的工资。之后,黄某来到吴某公司上班。这期间,吴某还使用高薪、提高福利等诱惑,“挖”走了龙泉市某胶带有限公司的洪某,使用其原有的原材料收购和推广途径为他的公司服务。

    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处理中。□王爱国 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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